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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 菱 電 子 內 部 稽 核 系 統 說 明

內部稽核之目的

本公司設置內部稽核之目的,在於檢查、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有效性,衡量營運之效率、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及相關法令之遵循,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確保各項制度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具體言之,內部稽核藉評估及改善風險管理、控制及監理流程之有效性,協助董事會及管理階層達成既定目標。

內部稽核組織

一、稽核單位隸屬董事會直接指揮監督,從事本公司內部稽核工作。並依公司規模、業務情況、管理需要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稽核人員。
二、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之任用資格,適用金管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
三、擔任本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應進修時數每年向經金管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參加專業訓練課程。
四、本公司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通過。

內部稽核之運作

一、 稽核範圍:內部稽核工作包括檢查及評估公司內各部門內部控制制度之妥當性與有效性及營運活動之績效。

二、 稽核對象:稽核對象包括本公司各單位所負責之全部業務。

三、 稽核之方法:稽核人員原則上應赴受查單位實地稽核,但亦得要求受查單位提出文件、帳冊、憑證等作書面資料之稽核。

四、 內部稽核作業程序:

  1. 稽核工作包括稽核之規劃、資訊之檢查與評估、結果之溝通及事後追蹤。

  2. 年度稽核計劃應基於風險評估考量,針對個別稽核案件擬訂稽核程式,並依據查核 情形做成工作底稿,揭露於稽核報告。

  3. 實地查核工作結束時,就稽核結果與受查單位主管充分溝通,必要時取得受查單位之改善計劃及其預計完成日期,稽核人員按季追蹤至改善為止。

五、 內部稽核時機:

  1. 例行性內部稽核

  2. 不定期內部稽核

  3. 專案內部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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